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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陷阱深几许
作者:佚名 来源:项目管理者联盟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3-21 12:20:31
、市政工程。由于私营企业投资项目多,个体施工队伍多,业主不办招投标或直接发包手续,违规发包且随意压低工程造价;有些业主甚至直接发包给无资质、无施工单位的个体施工,致使施工单位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存在安全隐患。

  黑白合同。又名“阴阳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两份价格完全不一样的两本施工合同。“黑合同”是指建筑项目投资者在工程招标过程中,除公开签订的合同外,又与中标公司私下签订另一份合同,强迫中标单位压低工程款项,垫资承包等,这本合同留在公司作为结算凭据;“阳合同”上的价格与中标通知书上的价格一致,这本合同用来到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用的。在实际的履约过程中,真正执行的是这本“阴合同”,标准合同标的是虚价,私下商定的协议才是实价,而反映招标成果的中标通知书,则变成了一张废纸。

  保额无度。《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二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这就是投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制度,但是,这条规定并没有同时对应该提交的保证金数量,以及招标人在获取该项保证金以后在使用上的限制做出明确规定,招标人可以任意制订应该提交的保证金数量。投标保证金无“度”,缺少约束的法律规定,致使有的招标人以提交保证金为由,变相要求施工企业垫资施工;更有甚者,由于该法没有对保证金的使用作出全面的具体规定,将巨额保证金挪作它用的开发商也不乏其列,造成了投标人的巨大损失。

  评委虚实。根据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是领导项目招标全过程的权力机构,尤其是在评标定标的环节具有决定权,是一个名副其实的临时性的实权机构,可谓举足轻重。但事与愿违,在实际的招标过程中,不少评标委员会不过是一个“傀儡”,他们的权力是虚的。某些与招标项目直接或间接有关的政府领导、招标单位领导、招标单位具体负责人等,操纵着中标的结果,他们才是招标的实权人。评标委员会成了他们达到非法意图的工具,绝大多数的评标专家会按招标单位的意思来评,更有甚者,招标单位会事先准备好几份不同笔体的评分表,专家只要在上面签上名字就行了,遇到个别认真的专家,招标单位也会采用增加评标专家的评标费等方法来摆平。

  素质偏低。评标不规范的主要表现有:评标专家库按行业、按地区而不是按专业建立,专家面太窄,人数太少,相互容易“勾兑”串通,腐败的机率高;评标委员会没有依法“独立”,不少地方只选那些听招呼的人当评委,以便暗中控制;评标、定标办法不是在投标截止前确定,而是在投标书送达后确定,且缺乏操作性强的评标、定标细则,导致评标、定标缺乏客观标准,随意性大,感情因素、行政色彩浓;评标人员素质低,不能公正评标、科学评标。

  少批多建。有的单位报批的是一套面积少的图纸,建的又是另一套面积大大超出报批图纸的数字,使用阴阳图纸,目的是少交各种税费,甚至逃避招标。

  挂靠开发。有的建筑公司未经批准,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搞双重资质,既搞施工又搞开发,还有的挂着开发公司的招牌,仅交少量的管理费,搞个人开发,逃避招投标。

  无证建房。有的单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于不顾,自行选址,自行挑选建筑公司,自行确定建筑面积,自行拟定建筑安全、质量标准,明目张胆地冲击、干扰建筑市场。

  评标无则。业主由于各种潜性原因,评选标准设定单一,谁最便宜我就选谁。致使少数不具备实力但又渴望中标的企业,为了能在招标中脱颖而出,就在没有足够实力的情况下,没有原则的降低价格。

  施工企业:夹缝生存

  陪同投标。就是在工程项目进入招投标程序前,建设单位已经确定了意向单位,然后由意向单位根据投标程序要求,联系关系单位参加邀标,以便确保意向单位达到中标目的。有的施工企业水平低,为使自己“合法中标”,不借代价私下找几个企业陪标,表现形式:一是参与投标的施工企业标书制作大多出自一人之手,故意拉大标书中预算造价;二是陪标单位不按评标办法执行,故意不得分甚至扣分;三是陪标企业为脱身,开标前故意违反有关规定,法人代表不参加投标,参加投标的人又没有委托书和授权书,故意弃权。

  串通投标。承包方私下运作,功夫做足,发包方在未进入招标程序前,就已选定意向中标单位,然后再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走过场,使招投标制度流于形式。串通招标与明招暗定有几分相似,只不过这种作弊方法更加明目张胆,也是建设单位事先选定了施工企业,不过在进行招标过程中,是由这家施工企业自己去找几家关系较好的施工企业来“陪标”。这家企业的投标文件会做的远远好于其他的投标企业——投标报价很合理、施工组织设计详尽完美。这样在评标时当然会获得高分而中标。经调查,这种中标方式所占的比率高的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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