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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陷阱深几许
作者:佚名 来源:项目管理者联盟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3-21 12:20:31
(国办发[2004]56号)中,明确要求“禁止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等歧视性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中,规定“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由于对企业信誉和业绩是否作为评分标准存在不同的认识,企业信誉、业绩如何与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相挂钩有待探讨。

  场外交易。国办发[2002]21号文件规定:“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公开招标。”但目前应进场交易的工程项目未完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场交易的多数是房屋建筑工程,而一些重点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开发区(管理区)的工程,以种种理由不进入有形建筑市场,直接在场外交易;有的行业不按属地管理的要求,其工程项目不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承发包交易。这样既不利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管,也不利于有形建筑市场充分发挥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重要作用。

  查处无据。一些重点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发区(管理区)工程等不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发包,搞场外交易的行为缺乏相应的查处依据,无法从根本上遏制场外交易、“暗箱”操作行为的蔓延,导致招投标监管存在“盲区”,有形建筑市场不能充分发挥其服务功能。

  收费无文。按照国办发[2002]21号文件的要求,由省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但部分省仍未出台有形建筑市场综合服务收费正式文件,致使有形建筑市场处于“有机构、无经费”的困难境地,无法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转,严重制约了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和发展。

  项目业主:权利过大

  权力集中。由于建筑市场供求不平衡,业主处于优势地位,给业主干预和影响评标的公正性提供了温床,使得业主权力过大,行为不规范。尤其是国有资金工程项目业主,掌握着资金的使用权,业主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容易导致人情关系,以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为借口,从受理投标人报名、制定资格预审条件和评分标准、签订合同等各个环节掌握主导权,以不正当手段渗入,让一些投标人对该类项目的评标结果的公正性、公平性、竞争性提出置疑,影响中标结果。转自项目管理者联盟

  规避招标。在工程项目实行招投标,规范建筑市场,必然会影响某些人的利益,减少这些人的收入,受到他们的抵制,因此,某些工程项目的业主和主管部门或者施工企业为了自身利益,采取多种方式逃避工程项目公开招标,常见的方式有:一是肢解工程,化整为零,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分阶段实施,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二是部分招标,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如,主体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三是一些业主单位为了私利,不肯把自己应当招投标的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而是交给自己所属的单位内部瓜分,既不顾质量,也不讲效率、效益;四是排斥潜在招标人,将依法必须公开招投标的工程,想方设法找借口邀请招标,缩小招标范围以达到既排斥潜在投标人,又达到内定队伍中标的目的,以邀请招标代替公开招投标;五是在信息发布上做文章,要么限制信息发布范围,要么不公开发布信息,规避公开招标;六是利用外资,有些业主利用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工程项目没有要求必须进入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的规定,以假合同、假合作、假合股等形式,由外资(私营)企业出面办理有规划、报建等手续,规避招投标。

  虚假招标。为了内定中标者,公开弄虚作假、明招暗定,业主与投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掩人耳目,更改招标书和打时间差,拖延开标日期外,有的项目招标委员会还缩短投标人编制标书的时间,进行假招标,蒙骗不知情的施工企业来投标,无论这些企业的实力多么强、信誉多么高、投标文件做的多么出色,都不可能中标。这种招标程序不违法,从送标到开标都按照规定程序去做,找不到破绽,但私底下利用各种社会关系,接触建设单位的有关领导,使用金钱美色等各种手段打通关系,对评委也“晓之以礼,动之以情”暗中打招呼,使评委能够按既定的意向评标。有的招投标活动中定标不公开,策划于密室,现场评标时被看好的企业不是业主的初衷,就当场不定标,而是由业主将评委拉到酒店进行所谓的“封闭评标”,结果中标的单位换成别家企业。有的为使“关系”单位中标,直接将标底透露给“关系”单位,或在编制标底中有意漏项、抬高标底,以使部分投标人出现偏差,导致恶意竞争的局面。

  直接发包。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直接找施工企业进行议标发包,这种类型的单位基本上是一些有权的政府部门或单位,或者是一些政府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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