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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招投标之串标现象分析
作者:佚名 来源:项目管理者联盟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3-21 12:35:49

  监管机构不力。世界上许多国家除了由统一的管理部门对招标程序进行审查之外,还指定一个独立于行政部门之外的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如美国、英国由审计部门核查招标采购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在我国,根据现行制度安排,"国家发改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可联合或分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这种制度安排通过实践考验,事实证明是行不通的。一是缺乏一个领导全国的综合监管执法主体;二是考虑关联交易不够。因为除了国家发改委及其基层机构不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企业(公司)不具有经济关联比较客观外,其他部门都存在行政隶属和经济关联两层关系。这两层关系对招投标的杀伤力很大,现在越来越明显。监督机构的选择问题是法律留下的最大空间。

  招标方式设计不合理。《招标投标法》第10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并对这两种招标作了简要解释。实践证明,招标方式只有两种过于简单,自己把自己限制了。世界银行就有四种:国际竞争性招标、国内竞争性招标、国际有限招标、其他采购方式等。

  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不合理。《招标投标法》第13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定,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规定要求招标代理机构要有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专家库。从目前的实践来看,专家库的设立存在部门扩大自己地盘的嫌疑,没有存在的必要。

  法律集中,法规分散,导致有法可依,无法执行。所谓法律的集中,是指只有一部《招标投标法》,非常集中。法规的分散,是指各个行政主管部门所制定的规章、命令及细则等文件,加上地方法规、规范化文件等十分分散。据有关部门汇总统计,各地区、各部门已经修改和废止招标规章和规范化文件217件,保留510件;此外,拟修改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422件,拟废止570件。这就是说,相关文件多达近千件,几百个文件管不住一个市场。

  究其症结,在于各个行政主管部门为了经营自己的"自留地",把本部门利益塞进各自的文件中。由于政出多门,内容重复,互相交叉,条文矛盾,造成规则不统一,导致有法可依、无法执行的局面。

  分散的法规强化了行业与地方的保护主义。由于各行业主管部门既有监督又有制定规则的权利,利益的驱动使得一些地方和行业出台一些与《招标投标法》相违背的法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文件。这些文件增加了有利于本行业本地区的条款,不利于外系统和外地区的条款,如提高市场准入的门槛,通过注册、许可证制度,或在资信、业绩加以限制;制定评标文件"抑外先安内,好处给自己";垄断行业招标实行垄断等。这些做法的后果是,用法律的形式使不合法东西合法化。因此,必须打破条块分割与地方保护,促进统一的招标大市场的形成。

  同体监督难下手。现行监督体制下,监督机构、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和执法机构一条龙捆在一起,打着各种旗号为招标人或投标人服务,有时候以A种面目出现,有时候以B种面目出现,哪种有利就打着哪个旗号。有的人多次投诉,结果投诉材料转到被投诉者手中,以致招投标所包含的公平正义无以最终实现。余杭认为,法律留下的最大空间是监督机构问题,监督机构问题给招投标市场产生的负面影响是极其深远的。

  利润,利润,利润要不要企业考虑?

  企业该不该有盈利空间上世纪40-50年代,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在《人的激励理论》和《动机与人格》两本著作中,把人的基本需要分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上。马斯洛的需要层次原理描述了人类普遍存在的基本需求及其相互关系,引起了全世界心理学和管理学界的普遍重视,尤其是在管理学界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通过人类社会发展实践可以发现,人类社会的发展是建立在人的需求不断变化或提升基础上的,只有人类追求层次呈现出梯级变化,才会产生推动社会不断往前发展的动因。相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同样面临一个梯级需求变化的过程。也就是说,在经营活动中,它既要考虑维持正常的施工运转,又要考虑维持队伍的稳定,还要考虑到提升企业竞争力,追求持续性发展。而企业每个需求阶段的实现又是建立在获取正常利润的基础上,没有一定的盈利空间作保障,企业也就难以维持正常的运转。就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而言,应当承认,它们都存在于我们这个世界中。如果没有个人利益,个人行动就成了无源之水,集体行动也就成了无本之木。换个角度看,如果集体利益不存在,社会、国家又怎么合作呢。

  西方经济学家亚当o斯密也阐述了人追求利益的本性。我国《公司法》中明确指出:"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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