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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承包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作者:张丽清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0-6-10 15:08:04
不是一朝一夕之事,而是由来已久了。早在1996年6月4日,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发出建[1966]347号《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各省、市、地方都做过转发和补充,但至今此风不仅没有制止,而是愈演愈烈,这就是俗语所说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2.保证金

  目前建筑市场通行的所谓施工单位在合同签订前须交纳保证金,一般不少于合同造价的10%,有的注明其中质量保证金5%、工期保证金5%,行之颇久。似乎已成为“合理的行规”,是否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尚不得而知,但通过省、市招标办的招标文件已有此要求,其实这并不合理。试问:

  (1)发包人要求保证工期和质量,在招标进行施工单位资格审查时,是确信其可靠才人围的,施工单位有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核准的资质证书,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这是最硬的保证,还需要什么保证呢?难道只有交钱才算可靠的保证吗?政府部门的审查核准的作用又是什么呢?

  (2)作为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各有其权利和义务,甲方要求乙方交钱以保证质量和工期;乙方也可要求甲方即时付款、保证开工条件100%地具备、保证无重大设计改变而影响顺利施工;保证不因故而中途停建。乙方既须付保证金,以权利和义务对等等原则,甲方也应付保证金。

  (3)施工单位在极不自愿地付了偌大的保证金后,被发包人移用,据传闻某企业在省外等地付了保证金,发包人杳无音信,追讨无门,造成损失的不少。这一弊端确实应该废除。

  (4)有人认为既然合同甲乙双方都应交保证金,那么不应交给一方,资金任其占用。而应双方均专户存储,不得移用,这种说法似乎有理,但实际上这将使企业流动资金白白地呆滞,造成莫大的浪费。

  3.拖欠工程款

  关于拖欠工程款问题由来已久,上文已提到的施工企业应收、未收工程款达几百万、上千万的不在少数,这和以上所提到的两个问题相近,几乎是施工企业的癌症。早在1994年5月9日,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合发出建[1994]279号《关于进一步作好清理工程拖欠工作和防止新欠的通知》。各地方也曾做了转发和补充,而收效不大,至今旧欠不清新欠继续增加。

  三、措施

  (一)关于施工企业资质及其管理问题。各地应将本地建筑资源进行优化组合,形成企业强强联合,强弱联合,转型重组,提升资质。同时要重视专业人才的培养,构建稳定的建筑专业队伍;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不予入内。

  (二)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利润取费低问题。建筑市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施工企业收费的最低标准的管理,规范业主的行为,保证施工企业的最低费用和基本利润。

  (三)关于施工企业流动资金不足问题、垫资、上交保证金、拖欠工程款是导致施工企业资金运用和周转方面的主要问题。源于工程发包人的无理和违法要求,严重地干扰了建筑市场的秩序。在此,笔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1、垫资问题。应有行业主管部门发文或以会议布置加以明令禁止,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垫资,对无资金的所谓“空手道”或资金不足且无可靠后续资金来源者,不予招标和开工。承包人不得为取得施工业务而与发包人在合同或暗中签订的补充协议、口头承诺进行垫资,一经发现,双方均加重罚。凡有知情者举报,均予重奖,并制订和颁发奖罚条例。

  2、保证金问题。应由主管部门发文或以会议布置是否合法合理,若不可行,应明令禁止,奖罚同上。

  3、拖欠工程款问题。(1)应有行业主管部门责成招标办在工程招标过程审查其资金存储情况,若全部资金未到位,应审查其后续资金来源到位计划及其可能性,否则不予办理招标手续;若发包方不能履行合同付款条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合同仲裁力度,督促其履行合同。(2)关于旧欠新欠的资金回笼,施工企业应指定专人办理,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的,逐项列出争议的不同性质,约同双方请造价管理站及质监站等单位裁决,有不服裁决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所述主要是试图提高施工企业市场竞争力,规范企业管理,缓解施工企业资金运用方面的困境,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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