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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承包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作者:张丽清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0-6-10 15:08:04

  [摘要]笔者通过多年的工作调查和分析总结,提出了建筑工程承发包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对问题产生的根源予以了深刻剖析,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措施。

  [关键词]工程承发包 问题 措施

  建筑工程承发包涉及的主体是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两方,受双方各自利益追求的影响制约,在工程承发包过程中,经常出现很多不尽如人意的情况,有些情况和问题还不同程度地破坏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损害了主体双方的合法权益,而建筑施工企业的受损程度又往往比较严重。

  一、问题

  (一)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普遍偏低,企业资质管理有待加强。据了解,县级行政区域所拥有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绝大多数为三级,市级行政区域所拥有的二级建筑施工企业也是屈指可数。由于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低,企业市场竞争力也就低,这种现象在我国欠发达地区更为严重。因此,一些地方大型的建筑工程,由于当地施工企业资质不符合要求,不能报名参与投标,致使某些人想方设法向外地企业借资质报名参与投标,因而产生了挂靠、转包、租借资质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

  (二)建筑施工企业利润取费低。有些建筑工程发包方出于种种意图采取各种低价发包措施手段,也有些建筑施工企业出于企业生存和维持职工眼前利益,主动向工程发包方提出降低利润取费条件,以赢得发包方的青睐,为承接工程创造便利条件。

  (三)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不足。施工企业流动资金主要分为自有流动资金和非自有流动资金。企业资金运用困难、资金呆滞、入不敷出,企业至此也就难以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了。例如:

  1.某施工企业职工到公司财务部门报销医药费,该企业规定为每月某日报销,这一天人来了不少,排队逐个报销,报销手续办完拿到钱的人不到一半,预定可支付的钱报完了,未报销的职工只得快快而回。

  2.某施工企业一位工程师,曾任企业的技术科长,因重病住院治疗,按惯例一般情况下多由企业开支票前去交纳医疗费,但据家属说企业有困难,不得不自行筹措。

  3.目前施工企业及其所属项目部逾期未付货款的颇多,如欠砂石款、钢材款、水泥款、其他建筑装饰材料款的和欠人工费等。每遇过年过节,项目部办公室可谓是门庭若市,常可见到催讨材料设备款的供应商,有的是分包打桩、井点排水或防水工程的,还有的是讨手工费的。

  二、根源

  (一)企业规划小,工程技术力量薄弱,技术人员专业结构不合理,资金紧缺,设备不足,机械程度化不高,是施工企业资质普遍偏低的主要原因。

  (二)建筑施工企业利润低的原因很多,有历史的惯性因素,也有行业本身技术含量不高、社会平均产值占有度不高导致的平均利润不高,劳动力平均工资低等原因。加之发包方出于种种意图采取的各种低价发包措施手段,以及施工企业之间低价抢标的不良竞争较为普遍。导致了施工企业利润普遍偏低,直接影响了建筑施工企业及整个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之(一)明确施工企业应当具备“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建设部令第87号《建筑企业资格管理规定》更为具体。且通过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各个施工企业都具有不可缺少的注册资本,接其承建的工程业务多少,完全可以通过努力顺利运转的,那么施工企业为什么常处于流动资金不足的这种困境呢?其原因已是人所周知的了,一句话,主要是发包人没有100%地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的甚至是明知故犯,现列举说明:

  1.垫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即时拨付工程款项”,而目前除财政性投入的工程外,多数工程在招标文件中,有的付款方式含糊,有的虽参照上述文件规定办理。而在事前或事后暗中协定,强令施工企业垫资,垫资与否是中标不中标的条件,垫资数值之大,令人瞠目。若干工程有桩基基础,有单层或双层地下室,占整个工程造价的百分比因主体建筑层数不同而有别,总之数额是巨大的;有的到主体结构完成、建筑物结顶才付款,则数额更为巨大;有的七层建筑物到三层楼面完成才付款。甚至有发包人嘱施工单位在合同签订前先交出几十万、几百万的垫资款。

  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垫资是不合理、不合法、“半胁迫性”的,为什么可称为半胁迫性?因为发包人常以垫资为条件,不垫资工程就不发包给该施工企业。避开招标办和主管部门,双方在无瑕可寻的合同以外,签补充协议以达到垫资的目的,有的甚至只有口头约定而无文字依据,所谓凭信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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