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管理网 培训服务 | PMP认证 | PgMP认证 | 回到首页 | 联系我们 | 收藏本站
免费注册会员 | 登陆
工程管理论坛
工程经理圈 工程经理博客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对工程总承包模式下业主质保工
工程总承包的发展过程和发展动
利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提高公司效
建设工程总承包模式整体运行的
对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问题的探
浅谈我国未来工程总承包供应市
浅谈我国未来工程总承包供给市
推行工程总承包势在必行
LG大厦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探
从事总承包管理的一些体会
大型施工企业如何开展工程总承
工程总承包与企业资质制度
工程总承包是这样走来的
中国工程总承包所面临的问题
工程总承包企业概念问题探讨
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发展论坛
国内外工程总承包业务的税收筹
对工程总承包相关问题的认识
云南与老挝签订首个电力联网工
国外十种工程总承包与工程项目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工程管理网 >> 工程文库 >> 工程实施 >> 总承包 >> 正文
我国工程总承包的管理误区
作者:姜亦波 来源:项目管理资源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8-26 15:23:13

  摘 要:工程总承包并不只是一种既定的合约模式,而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社会分工和建筑行业特征所催化的一种项目运营方式。我国目前推行的总承包制实质还是一种政企不分、产权关系不明条件下的行政命令式集群合约方式。它更多地仅是用来替代旧体制下的“工程指挥部”,而非在建筑市场高度专业化之下而自然形成的工程管理模式。

  20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开始积极推进建设项目总承包管理,随后出台了《建筑企业总承包资质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行业规范性文件。但是,20余年过去了,总承包制虽然在一部分大型项目得以实施,但总的来说,其普及性仍然远远不足。究其原因,是我们对于总承包认识上仍然存在着以下一些误区:

  把工程总承包与“交钥匙工程”等同

  在国内最新的关于工程总承包的解释中,所谓总承包,是指业主将工程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工作全部发包给一家承包公司,由其进行实质性设计、施工和采购工作,最后向业主交出一个已达到使用条件的工程。按这种模式发包的工程,也称交钥匙工程。

  对总承包的这一定义,我们认为这仅是简单的字面解释,其出发点是英文“General Contractiong”。不过,在国外对承包方式的描述中,对其描述更多的是“一般性合约义务承担”,而进一步才是“总的合约义务承担”。一般而言,总承包商即是“Main Contractor”, 但“Main”为“主要”而非“总的”,其 意义是指直接与业主签约且承担最终合同义务的合约实体,这是与“Sub -contractor”(分包商)相对而言的。亦即,如一个合约中五分包商,则该合约亦无总承包商,而只有承担全部责任、风险和义务的承包商。因此,总承包只是一个描述性的概念,而不是一个合约种类。对于一个工程项目而言,如果其承包商因自己的能力所限,而不得不将某一个分项或分部工程的分包,或因合同中业主存在指定分包商(Nominated Subcontractor),则该承包商即为总承包商。如果业主将同一个工程的全部囊括在一个合约之下,由一个承包商承担施工任务,而不将任何分项或分部工程再发包给其他承包商,则该承包商将无总承包之名,但可以履行总承包之实。

  “Tum-Key Project”(交钥匙工程)、“Design-Buid”(包项目设计合约)和一般其他的合约方式一样,是业主在充分评估市场风险后,为保证其利益最优而采取的不同合约方式。前者往往用于竣工时间具有不可更改的必须性的项目,这时,为减少因合约责任不清楚而产生的工期延误,业主放弃其指定分包的权利,承包商则必须在不可更改的合同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在这种合约方式下,承包商可以自己完成所有的分部或分项工程,也可以外发包其中某些分项或分部工程。只有出现后一种情况,才称得上是总承包商。后者是一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合约方式,它一般由业主首先委托建筑师作出建筑设计(相当于我国的初步设计),再由专业结构设计师根据建筑师的要求和建筑本身的特性作出结构初步设计(深度可达我国的扩大初步设计水平)。

  由于建筑或结构设计(或两者同时)在设计中采用某一种或几种新材料、新工艺或新技术,而这些新技术、新工艺或新材料在市场上较难获得较准确的询价,而导致业主或业主的顾问机构(建筑工程师或顾问工程师)在制订标底和评标准则时难以作出精确酌量化指标,因而将这部分技术性风险整合到承包商合约内。对这一风险的最好承担方法,就是由承包商根据业主提出的建筑设计(通常是不可更改的)和结构设计,在充分体现设计意图、不更改整体结构型式、不降低材料采用和技术水准的前提下,自行或(更多的是)聘请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从而达到技术、商务的整体优先性,它可以是交钥匙工程,也可以是只进行到主体结构封顶。

  由上述可见,Design-Buid工程对合约方式的选择权完全在业主手中。但不论业主采用哪种合约方式,只要项目存在第二级工程合约,该合约下的承包商就可以被称为总承包商。所以,总承包不是一种独立的契约方式,而是针对分包(Sub—Letting)状态下有无分包商(Sub—Contractor)这两种概念的一种相对概念。

  认为承包合同关系简单组织协调工作量小

  上面说到,总承包合同不是一种独立的合约方式,而是一种类别概念。

  业主采用何种合约方式,一方面是由自身风险、利益的而定,另一方面也是根据其对承包商的能力评估而定。就业主而言,如其不放弃指定分包权,则合约就有主承包合约和分包合约之分。在这种情况下,才有实际意义上的“总承包商”和“总承包”。

[1] [2] [3] 下一页

文章录入:21cpmzhang    责任编辑:21cpmzhang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中国工程管理网 | 收藏本站 |京ICP备10012994号
    共创国际项目管理顾问旗下网站:中国研发管理网 | 项目管理者联盟 | 中国工程管理网
    VIP会员 | 培训服务 | PMP认证 | PgMP认证 | 刊物出版 | 沙龙会议 | 人才服务 | 广告投放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5-2014 21CPM.COM 工程管理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605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