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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勘测设计企业合同管理若干问题的思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29 10:18:30  文章录入:ArticleInput  责任编辑:ArticleInput

少负责履约 的管理人员缺乏及时变更的意识,结果导致了企业受损。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变更和合 同 主体的变更两种情形。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得到更好地履行和 一定目 的的实现。作为承包方的勘测设计企业,更重要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键在于变 更要及时。

  (3)应当发出的书函(会议纪要、供图协议、索要资料清单等)没有发。在履约过程中及 时地发出必要的书函,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是履约的一种手段,也是勘测设计企业自我 保护的一种招数。可惜这一点往往被忽视,结果受到惩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 本)》,把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此必须给 予足够的重视。

  (4)应签证确认的没有办理签证确认。履约过程中的签证是一种正常行为。但有些勘测 设计企业的现场管理人员对此并不重视,当发生纠纷时,也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5)应当追究的合同权利过了诉讼时效。勘测设计行业被拖设计款的情况相当严重,有 些拖欠没有及时诉诸法律,但当起诉时才发现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无法挽回损失。超过了诉 讼时效等于放弃了债权主张,等于权利人放弃了胜诉权。

  (6)应当行使的权力没有行使。《合同法》赋于了合同当事人的抗辩权,但大多数勘测 设计单位不会行使。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勘测设计进度款,设计单位可以行使抗辩权停 止工作,但由于多种原因而没有行使,结果客观上造但大多数勘测 设计单位不会行使。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勘测设计进度款,设计单位可以行使抗辩权停 止工作,但由于多种原因而没有行使,结果客观上造成了垫资,导致发包方的欠款数额愈来 愈大,问题也愈来愈难解决。 
 
    (7)没有足够重视证据(资料)的法律效力。并不是所有书面证据都 具有法律效力,有效的证据应当是原件的、与事实有关的、有盖章和(或)签名的、有明确 内容的、未超过期限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只是废纸一张。
 

    3 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提出问题是为了解决问题。本文试图从治本角度去解决问题,因此深入剖析问题产生的根源。

    3.1历史根源

  当今的勘测设计企业,大多数是从计划经济时期走过来的国有事业单位,不少企业领导 和管理人员的思想方法和管理方式以及管理制度都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在计划经济年代, 勘测设计任务由上级下达,按地域分工承担勘测设计任务,是按照财政拨款结算的。 一切都在上级计划控制之内。勘测设计单位只管生产,无须讲经营,更不讲什么效益。发包 方给任务只需一纸“任务书”。因此,在长达三十多年的计划经济年代里,勘测设计单位基 本上没有合同这回事,也就不存在什么合同管理了。

  20世纪80年代初期,自改革开放以来,勘测设计行业由计划经济逐步转向市场经济,出现了 市场竞 争,勘测设计任务的取得再也不由上级下达,而是通过市场承接,勘测设计单位与发包单位 签订勘测设计合同。勘测设计单位开始接触合同,引入合同意识和合同管理 ,但由于处在起步阶段,因此当时的合同是很不规范的,也没有什么示范文本,合同的内 容过于简单和粗糙,甚至有漏洞,并由此引出了不少教训,交了不少学费。作为勘测设计企 业的有关人员,深感合同的重要,深感加强合同管理的重要。

  对比80年代初期,现在勘测设计企业的合同管理则完善得多了,可以说已基本到位。但计 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至今还在合同与合同管理上存在。

    3.2认识根源

  勘测设计行业不少从业人员对市场与合同、合同与合同管理两对关系缺乏认识。

  首先,是对市场与合同的关系缺乏认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 。一方面,市场的运作需要合同。《合同法》规定合同有三种形式:口头、书面和其他形式 。这三种形式概括了市场全部的交易行为方式。也就是说,市场是靠合同运作的,市场主体 各 方都是靠合同去履行其权利和义务的。另一方面,合同的成立必须以市场为前提。没有市场 谈 不上什么合同。合同是市场的产物,是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有些业内人士不了解市场与 合同的必然联系和相互依存的关系,只顾到市场承揽任务,却不去签订合同或者草率签订, 结果遇上纠纷就没有协商与调解的依据,或者依据不足。

  其次,是对合同与合同管理的关系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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