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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结构实体检验看钢筋保护层厚度控制工作中的现存问题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3-6-25 19:04:39

  摘要:结合现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巾的结构实体检测要求,通过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测定工作的开展,提出对应工作中亟待完善的方面。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2002)(以下简称‘规范’)自2002年4月l日实施至今,已逾一年。其中结构实体检验概念的阐述,对工程质量控制而言无疑进步、务实的。但通过一段时间的工作实践,也暴露出结构实体检测工作中,钢筋保护层厚度控制方面还存在一些急需完善、改进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规范》中钢筋保护层厚度要求不明确

  1.1工作要求同建筑物的结构特点结合不紧密。

  通常情况下,不同结构类型的建筑物,其中各混凝土构件的重要性也不相同。

  就上部鲒构主体而言,砖混结构中,阳台挑梁的重要性要优于构造圈梁。框架结构中,柱的地位要优于梁。在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及其暗梁、暗柱的地位要优于板。

  就基础部分而言,条形基础底板、独立柱基础底板的重要性要优于地圈粱、联系梁等构件。在复杂情况下,如筏板基础、框架—剪力墙、筒体结构、异形板、预制构件等结构类型中,单纯划分哪一类构件处于重要地位,则失去其意义所在。

  在《规范》实施的过程中,对于不同结构类型的建筑物,规范要求具体检验部位,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根据结构构件的重要性共同选定。但就目前监理、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看,尽管这种要求的初衷是将因地制宜的灵活性留给了参建各方,但实际执行过程中确实因此形成了一定的主观弹性空间。具体检验的部位的确定,最终取决于参建各方的责任感。

  在其它技术规程、监理规范尚无明确要求,建筑市场秩序亟待规范的的情况下,具体检验部位的确定,必须在明示构件重要性划分依据的基础上进行,制定并执行与目标建筑物结构特点紧密结合的实体检测方案。

  1.2构件划分的形式单一。

  混凝土构件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规范》中仅对其作梁、板、其它重要构件这三种形式划分,是远不能满足工程实际取用的需要的。这井非是况构件种类确定在制定规范过程中存有难点,而是强调在规范执行过程中,这样的划分给检测、判定工作形成了较大的工作困难

  以梁为例,对于砖混结构中起构造作用的圈梁而言,如何对其检测结果进行适用后果评价,目前还有争议。以板为例,—般的单向板,控制板底受力钢筋:刘于双向板、多跨连续板,除应优先考察支座处的负弯矩配筋情况外,对于跨中弯矩双向配筋的具体情况也应顾及。对此,规范中仅有条文要求控制不少于6根的板类构件的“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值,易成观文断义之局面。另外对于条形、独立柱基础底板而言,则较难将其简单归入梁、板构件中的一种,进行结果判定。

  这些因界定不清而在工作中产生纠纷于《规范》的实施、理解。

  1.3允许偏差未充分考虑构件特点。

  目前《规范》中,对于允许偏差只考虑了梁类构件:+10 偏差值。这对于整个混凝土工艺而言,涵盖面也是较小的。 板类构件:+8,—5这两个 比如,随着新设计规范的实施,基础部分构件的钢筋保护层厚度大多定为40mm.由于施工工艺水平因素,较大尺寸构件的施工中,出现偏差的量值、几率均会有所增大(这也是梁类、板类构件采用两种允许偏差的原因之一)。但对基础底板、潮湿环境构件等设计上存在较大钢筋保护层厚度值的构件,规范中还缺乏对应、合理的保护层允许偏差值。这给质量控制、判定工作带来较大不便。

  2. 设计文件中存在的问题

  建国以来的设计方法经过几次较大的思路调整, 目前已经较为成熟。但在钢筋保护层厚度施工“精细控制”要求明确之后,二者之间表现出——定的不协调性,这主要表现在:

  2.1钢筋保护层厚度未结合构件特点明确表述。

  设计文件目前对钢筋保护层厚度控制要求多简单套用《混凝上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9.2.1的条文说明、构件形式划分。这样形成了两个方面的局限性:

  ①钢筋保护层厚度控制未考虑施工工艺特点,设、施分离。 如在框架结构负弯矩钢筋设计中,虽然框架粱按照主、次地位,己对框架节点处纵横向交叉的负弯矩钢筋的具体位置进行了分配,但纵横向不同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值仅在设计计算过程中使用,从未在设计说明、节点详图等特定位冒,进行面向施工、监理单位的具体阐述。使该部位的施工、监理、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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