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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资质管理对EPC工程总承包在我国推行的影响
作者:佚名 来源:土木工程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4-1-14 10:30:24
到。在国内的工程承包市场中总承包也仅为10%左右,而且主要集中在几个专业工程领域,如石化、化工、电力、冶金等,房屋建筑工程实施总承包项目的份额虽然也在不断扩大,但其内容的完整性不足,对整个工程承包市场的影响也较小。[1]这种状况使得EPC工程总承包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无法充分发挥出来。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业主认同度低,市场发育程度不完善、企业融资能力不足、适应工程总承包的复合型人才缺乏及相关法律政策不完善等等,其中我国对建筑资质管理机制的不完善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三、现行建筑资质管理对EPC总承包推行的影响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尽管我国并没有专门设立EPC总承包资质或工程总承包资质,但至少从国家政策层面上看,符合一定条件的建筑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并没有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然而在实践操作中,由于相关配套法规、政策的不完善,现行建筑企业资质及工程总承包资质的管理机制对EPC工程总承包的推行产生了一些不利影响。表现在如下几点:

  1、对设计类企业的影响

  EPC总承包通过实现设计与采购、施工的深度交叉以及通过项目管理流程的优化来达到降低投资、缩短工期的目的,设计在整个项目流程中起着关键作用,因此设计类企业进行EPC工程总承包具有天然的优势。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允许设计类企业在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总承包业务。但由于习惯了资质管理的方式,目前实践中总承包项目无论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一般都要求有施工总承包的资质,设计单位以设计资质去投总承包的项目一般不会被接受。而设计类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却非常困难,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明确规定施工总承包资质不授予主营是设计等不是建设施工的企业。为此设计类企业不得不和一些施工总承包单位合作投标,但在具体操作上存在很多问题,也难以扩展市场创建企业品牌。

  2、对施工类企业的影响

  虽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规定没有禁止施工类企业申请设计资质,但在实践操作中施工类企业申请设计资质同样困难。长久的资质壁垒造成了我国施工类企业普遍缺乏设计能力,而在EPC总承包中对总承包商来说设计能力关系到造价控制、工期控制等一些列重要因素,是其能否盈利及利润大小的关键,因此缺乏设计能力就使得建筑施工类企业很难涉足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践中很多施工企业为满足业主方对设计资质的要求,把收购设计院当成快速拥有设计资质的捷径之一。不过,收购设计院亦存在诸多困难和风险,如将给施工企业带来巨大的资金压力,而收购之后如何做到平滑地过度和成功地整合,保持其良性发展,也是施工企业要面对的重大难题。

  3、对人才流动的影响

  建筑资质管理的条块分割也限制了建筑行业人才的流动,如我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从事工程监理执业活动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建筑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建筑设计单位。”《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注册结构工程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一个勘察设计单位。” 并且根据《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 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变更注册单位还要在不影响原单位资质的条件下进行。上述这些规定虽然在近几年已被修改,但已经给EPC工程总承包的在我国的推行造成了不利影响。EPC总承包模式决定了承包企业需要不同进展阶段、不同专业特长的人才紧密分工合作才能达到减少外部接口、优化流程的目的,而人才在不同类型建筑企业之间流动的不通畅将使得这一目的很难达到。

  四、结语

  大力发展包括EPC模式在内的工程总承包一直为我国政府建筑主管部门所重视,也是建筑企业走出恶性竞争、增强竞争力的必由之路。但我国建筑业现有的企业资质管理不适应工程总承包市场的实际要求。工程监理、咨询、设计、施工企业资质条块分割、各自管理,工程总承包位于提倡层面,在资质序列中没有明确标准和定位,这给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培育、发展及工程总承包业务的开展设置了诸多障碍,已严重制约了包括EPC模式在内的工程总承包在我国的推行,须根据工程总承包的特点加以认真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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