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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的风险及防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项目管理者联盟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3/21 12:28:52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6)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一旦宣布当次中标无效,则其引起的法律后果有:在招标人尚未与中标人签定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失去法律约束力,招标人没有与中标人签定合同的义务,中标人失去了与招标人签定合同的权利;已经依据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的,所签订的合同亦无效。承包人不能依据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不能依据合同约定享有相关权利。

  (四)及时依法

  建筑企业作为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时,即要做好权利防范,聘请专业人员进行指导,注重收集和保管相关证据材料,一旦发现招标人、其他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有违法行为、有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即可启动程序,及时向相应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反映,同时有专业人员进行处理。及时的原因是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侵权行为进行追诉、处罚有时效的规定,而且,及时反映和介入,利于调查取证,最终利于合法权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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