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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后承包商的风险防范对策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精品学习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3/15 6:18:17  文章录入:web33742  责任编辑:web33742

报告,以期提高其项目的收益。

  承包商可在以下情况下提出综合索赔报告:

  1、在施工过程中,单项索赔事件涉及到承发包双方的责任或由于多种原因、情况比较复杂,不能立即解决,双方忙于合同的实施,通过协商将此类索赔留待与工程后期解决;

  2、承包商提出的索赔没有得到监理工程师或发包方的批准,承包商明确声明保留工程索赔的权利;

  3、施工中的单项索赔虽然已经处理完毕,但承包商对结果并不满意,或者后续事件的重叠影响使原来的处理没有能够弥补承包商的损失。

  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不要着急将工程交付发包方使用

  很多承包商在竣工验收后很快就将工程交付给发包方使用,他们普遍认为项目的施工期是从开工之日到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期限,担心如果不及早交付给发包方的话,发包方将会追究其竣工拖期的违约责任,这种观念是不对的。

  首先,这种做法确实是过去存在过,但是从1999年12月24日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以下简称为《示范文本》)后,关于竣工时限就有了新规定,已经和老观念不同了。新文本规定竣工日期是承包商送交竣工验收的日期,这个日期才是用于计算承包商的实际施工期限的概念,通常将从开工日期到这个实际的竣工日期这段时间(称为施工期)与合同约定的工期(包括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确定的延展天数)(简称为合同工期)进行比较来判断承包商实施项目是否拖期,因此承包商没有必要担心交付使用的时间会影响到合同的履行。

  在实际中,承包商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工程直接交付给发包方的做法还有一个非常严重的后果,就是在工程竣工结算方面,随着工程的交付使用,承包商追讨竣工结算费用的主动权也就丧失,将会直接导致发包方拖欠工程结算款,影响承包商未来的正常经营。这种主动权主要体现在留置权的行使。所谓留置权是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占有合同中对方的财产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行为。按照《示范文本》的规定,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如果发包方不能如期支付,承包商可以将工程看管起来,在此期间所产生的保管费用和拖延支付结算款所产生的利息由发包方承担。发包方在收到承包商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承包商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有承包商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工程依法拍卖,承包商将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种权利的行使前提就是承包商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不能将工程交付发包方使用,具体形式留置权的程序如下图。这种权利在竣工结算时能够给发包方造成一定的威慑作用,承包商应该学会使用,保证其资金能够及时回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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