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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公务员盲目对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等17种行为将受行政处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东北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5/7 17:47:05  文章录入:21cpmzhang  责任编辑:21cpmzhang

  东北网5月7日讯 《哈尔滨市工程建设领域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这是哈尔滨市首次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据悉,公务员违反决策程序,盲目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立项等17种行为,将受到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被开除。

  《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市工程建设领域行政机关公务员,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参照《规定》执行。

  《规定》明确,有17种情形之一的,将由公务员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这17种情形包括:违反决策程序,盲目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立项的;对违法实施征地、拆迁行为查处不力的;利用职权干预工程建设,扰乱建设市场秩序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核实、备案工程建设项目的;违法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建筑容积率的;违法出让国有土地,减、免土地出让金的;违法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规费的;对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违法转包、分包,违法招标代理,违法评标等行为查处不力的;对违法实施工程建设行为查处不力的;对违法实施工程建设行为隐瞒、包庇、纵容的;因监管不力,发生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因对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组织救援不力、处理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法销售商品房行为查处不力的;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因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引发群众越级上访和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因工作失职,使本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决定或者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交,以行政处罚或者处分代替刑罚的;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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