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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委把关对外承包工程
作者:周芬棉  文章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4/29 15:34:56  文章录入:21cpmzhang  责任编辑:21cpmzhang

  法制日报记者周芬棉

  近日,一项由财政部、商务部、外交部、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资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进行的《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专项检查将正式启动。此次大检查为期8个月,自5月1日起至12月31日。

  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自2008年9月1日由国务院发布的《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快速发展,规模日益扩大。2009年,对外承包工程逆势而上,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今年以来,此项业务继续保持良好发展态势。但其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

  为不断推动此项业务又好又快发展,七部委决定联合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的形式是:中央企业在有关部门监督下开展自查;地方企业在注册地省级、计划单列市,在商务主管部门监督下自查;驻外使(领)馆对国内企业在驻在国开展承包工程情况进行一线检查。

  本报3月4日刊登的《400万海外务工人员权益亟待法律保障,专家建议驻外使馆设劳工参赞》一文中披露,大批海外务工人员维权艰难,其中有不少的劳工是在“打黑工”,一些包工头或者接受劳工的企业,并未获得相应的资格。此次专项检查首查未获得经营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和人员。

  按照七部委的部署,此次重点检查除未获得经营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以外,还包括:未办理项目投(议)标许可;不服从行业组织协调;未履行合同规定按期保质实施项目;转包或层层分包项目;未与派出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未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等。七部委要求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对企业落实《条例》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认真梳理,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对于企业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对于自觉贯彻落实《条例》的企业给予表彰;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又未及时整改的企业进行查处。

  《条例》从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对外承包工程活动、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在境外承包工程进行全面规范。依据《条例》的规定,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比如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等,经申请,才能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在对外承包工程活动中,不得以不正当的低价承揽工程项目、串通投标,不得进行商业贿赂。对于未取得对外承包工程的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依照《条例》的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条例》中对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单位的处罚,有业内专家认为,相比较其从承包项目中获得的巨大收益来说,显得太轻。但专项检查至少是在行动了。

  按照七部委部署,专项检查结束后,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研究相应的促进和保障措施,并起草总结报告报国务院,以利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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