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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理职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建筑工程教育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1/25 10:38:41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一、审核查验职责:

  1、建设工程有无施工许可证;

  2、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安全生产许可证;

  3、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各级管理人员上岗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4、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强制性标准:深度超过5米的深基坑支护、土方开挖和降水工程;悬挑、外挂、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大异型脚手架;大型结构和设备吊装、拆除、爆破等高危作业施工;大模板和跨度超过6米的梁、板的模板施工;地下暗挖作业;人工挖孔桩作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施工作业;

  5、审查施工单位是否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交底资料制定了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并签署审查意见。

  二、安全检查职责:

  1、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情况;

  2、检查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情况;

  3、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施工单位进行的安全自查工作情况;

  4、检查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监理意见。施工机械、安全设施未经监理人员签署意见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督促整改职责:

  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监督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或暂时停工整改。向施工单位下达暂时停工整改通知的同时应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暂时停工整改的,及时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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