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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建筑工程教育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0/5 17:45:15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摘要:目前在招投标活动中,建设单位采取一系列手段来保护自身利益,违规操作,明招暗定,搞虚假招标。投标单位为了竞争取胜,也采取了一些违规行为,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有些地方监督部门不严格监督招投标各方的行为。文章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带来的危害性,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力求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不断改进和完善我国招投标管理制度。

  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建筑法》、《招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并建立了各级有形建筑市场,实施规范的招投标制度,整顿建筑市场秩序,加大查处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一些地区还仍在招投标中违规操纵,互相串通,暗设陷阱等诸多不规范的竞争和不规范的运作,给建筑工程质量及安全埋下隐患,这一问题应引起国家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改进和完善招投标管理办法,尽可能避免违规行为发生。

  1、招投标参与各方存在的问题

  1.1建设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建设单位作为投资主体,在组织招投标活动中,采取一系列手段来保护自身利益,有些明招暗定,搞虚假招标,给投标企业带来极大损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少批多建,使用阴阳图纸。有些单位报批的是一套规模小的图纸,建设的又是一套规模大的图纸,其主要目的是向有关部门少交各种税费。

  (2)没有依法上报有关部门批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给投标单位串通投标提供了机会。

  (3)在资格预审确定投标单位时,存在明显的倾向性和排斥性。

  (4)招标文件不规范,常出现下列一些现象:招标文件工本费过高,而且售后不退,不开发票,给投标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巨额的投标保证金很难要回,经常一拖再拖;有些建设单位要求投标单位垫资,垫资愈多,评标分数愈高;评标只看报价,报价最低者中标,容易形成低价中标、高价索赔;评标办法不明确,投标单位只能按自己的理解去投标,结果是各家所报品牌不同,价格相差很大,质量相差很远。

  (5)评标不公正、不科学,如评委专业结构不科学、业务水平不高,只能凭借自己的印象和关系来评标;询标不公正,对关系户只提优点,不提缺点,对其他竞争对手只提缺点,突出关系户各方面都优于其他竞争对手;评标过程不公开,暗箱操纵,不当场宣布评标结果;定标前谈判压价和违规分包,定标后在签合同时还要过分压价。

  (6)标底泄露或标底不准,使真正具有实力的投标者,远离标底而淘汰。

  (7)部分招标,半招半定。招标时将工程项目分解,只招其中一部分,其他部分按设计变更或追加项目送给关系户来施工。

  (8)部分项目该招标不招标、规避公开招标或者搞虚假招标,有些直接发包,或改为一对一议标。

  (9)有些招标不符合法定程序,如招标时间少于 20d.

  1.2投标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投标单位作为竞争者,处于被动地位,一切都要响应建设单位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为了竞争取胜,也采取了一些违规行为,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1)为了参与竞争,多方找关系先入围,然后想办法得到标底,再拉拢评委打高分,这样,使投标费用很高,不中标就造成很大损失。

  (2)现行招标办法要求招标单位不少于 7 家,这样投标单位就互相串通,彼此达成协议,出现陪标、大家轮流中标的现象或借机抬高标价,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削弱、限制了正当的竞争,使招投标流于形式。

  (3)投标单位挂靠现象严重,有些投标单位不具备要求的施工资质和能力,就借用别的施工企业资质,中标后再转包或分包,获得工程利益,使工程项目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证。

  (4)投标企业高估冒算现象比较普遍。

  (5)投标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使工程质量无法保证。

  1.3建设主管和监督部门存在的问题

  (1)建设主管部门作为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本应严格执法,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但有些地方却大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排斥外地施工企业进入本地有形市场,设置各种障碍,如办理投标许可证、缩小公告发布范围、缩短投标时间、交纳注册费、管理费、巨额保证金等,使外地施工企业望而却步,这样长期下去,造成当地施工企业技术水平落后,施工工艺得不到提高和发展。有些部门仍然习惯于行政审批,对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指导和服务明显不够,甚至以审批代替监管,侵害了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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