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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立法中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房地产E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2/21 12:07:13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3、我国招投标立法中出现问题的对策思考

  3.1 法律冲突的适用原则

  法律之间要遵循法律适用规则的基本原则。①上位法优于下位法;②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权限的范围内实施;③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一般情况下,这一原则只是针对同一机关对同一事项而制订的不同规范性文件所引起的冲突而言;④新法优于旧法。由于法的修改和更新,对原有的法律进行了变动,该原则就是适用于新规定与旧的规定之间产生的冲突。⑤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律冲突的解决虽然有以上适用原则,但是仍然不能解决所有的冲突,当这些原则中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则适用于同一个冲突,那么又该对这些原则作何取舍呢?有两种解决机制:一是裁决机制,指这些法律规范的冲突无法按照适用规则进行适用时,由有关机关对如何适用做出决定;二是改变和撤销机制。所谓改变和撤销机制,是指有权实施法律规范的监督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违法制定的法律规范予以改变和撤销的监督机制。

  3.2 清理法律法规中相冲突的规范

  为了避免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或法律法规自身的矛盾,应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招投标相应的法律规范进行清理,及时找到相互冲突的规范,解决以下几个问题:有无超越制定权限;有无设定行业或地方保护规定;有无违法增设审批环节;有无违法制定发布招标公告媒介;资格审查的规定是否违反招投标法;评标委员会组建办法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有关标底的规定是否违反招投标法;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规定是否违反招投标法;有关确定中标人的规定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有关时限的规定是否违反招投标法。

  3.3 加快我国招投标配套法规的制定

  我国自80年代实行招投标制度以来,已经有相当数量的招投标法律法规文件出台,但是招投标的立法已明显落后于经济的发展,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加快招投标配套法规的制定。首先,招投标制度的推行,有赖于保持招投标规则的一致性,即能够和招投标市场相统一。其次,要提高地方配套法规的质量。地方在立法时不必重复上位法的内容,这样既节省立法资源,又有利于相对人执行和遵守。第三,增加司法机关审理招投标合同方面的司法解释。通过招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其履行、变更比较复杂,再加上招投标合同多为建设工程合同,技术性比较强,更加剧了问题的复杂性,因此建议制定专门的关于审理招投标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

  3.4 质疑程序应贯穿招投标全过程

  首先,由于招投标法规完善尚需有一个过程,在招投标的全过程中,招投标中总会出现一些对法律的适用、以及招投标活动程序有疑问的情况。如果招投标的当事人对这些有疑问,可以立即向独立的申诉机构提出质疑程序。为了弥补这种监督的不足,发达国家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了投标申诉机制,即当投标人发现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有违规行为时,可以向相应的机构投诉,使这些机构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阻止该违规行为。WTO的《政府采购协定》对质疑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即当事人只要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或不利于其利益的情况就可以以书面方式提出质疑,这些机构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阻止该违规行为。

  其次,质疑应由公正独立的审查机构进行审理,其机构成员在任职期间应不受外部影响,同时应当接受司法审查,由于该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质疑人的问题进行裁决,因此该审查机构必须能够保持中立,与招投标当事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与投诉事由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以便其在受理和处理投诉时保持公平、公正的立场,同时由于招投标的一方一般是代表政府一方,因此投诉受理机构一般应与负责招标的政府部门相对独立,才能有效地防止政府行政权的滥用。

  最后,质疑程序应当规定快速的临时措施,以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保持商业机会。

  参考文献:

  [1] 林善谋。招标投标法适用与案例评析[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2] 曹富国。中国招标投标法原理与适用[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

  [3] 许高峰。国际招投标(第三版)[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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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于东妮。关于规范工程招标投标的思考[J].机电信息,2005(5)。

  [6] 蒋世军。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发展与趋势[J].中国科技信息,2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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