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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工程项目投资决策特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6/24 20:28:37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国际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履约保函

  担保在国际建筑工程项目中被广泛地采用,它的益处已很明显。从广义上说,由于担保人的介入和要求,工程项目的各阶段采取风险识别和管理制度,工程的工期得以缩短,且建筑过程的效率提高了;承包商也会注意建筑质量,并努力一次就达到工程所要求的质量。

  在国际建筑工程项目中,常见的担保方式有投标担保(一般只在大型工程项目中采用)、保留金担保(通常为合同总额的5%-10%)、及承包商履约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主要的形式为履约保函。我们在下面主要介绍这一形式。

  履约保函通常是由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担保人”)应承包商的要求向业主出具,承诺当承包商违约时向业主支付保函中所列的款项。担保人向承包商收取一笔出具保函的费用,并且在多数情况下,要求承包商或其母公司或关联公司在其支付了保函中的数额后对其进行补偿。常见的履约保函有两种形式:附条件的保函和应要求即付保函。

  附条件的履约保函

  附条件的履约保函是指保函中列明特定事件或情况,担保人只有在这些事件或情况出现时才向业主支付保函数额。这些特定的事件或情况的界定取决于保函的性质。如果保函是为了保证承包商履行合同,业主可被要求证明承包商违约及由于承包商违约给他造成的损失。担保人只有在业主证明上述之后才补偿业主的损失。特定的条件也可是业主提交某些文件,例如在工程未按期完成时提交显示工期延误的文件(而非证明工程的延误是由于承包商的违约造成的),或要求业主在承包商违约时先由承包商采取补救措施。应要求即付保函 在这种保函之下,担保人在接到业主以某种约定的通知形式要求时,即支付保函的数额。常见的业主与担保人约定的通知形式是一份业主指责承包商已违约的信函。担保人在接到通知后就必须支付担保额,而不论是否对承包商违约这一指责是否存在异议。

  虽然“应要求即付保函”在国际建设工程项目中越来越多地被使用,由此产生的争议也日渐增多。业主常常希望保函是“应要求即支付”的,但担保人或承包商则希望保函的支付是附条件的。最后作为一种妥协,保函名称为“应要求即支付”,但保函中又加入了“附条件支付”的内容,结果由于各方的期望不一致而产生争议。争议常常包括:是否只要业主提出要求就可获担保人的补偿,或是需要首先满足某些条件?如果是后果,需满足的条件是什么?是否只需提供某些文件或要以事实证明承包商已经违约?而对这些纠纷,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在一开始就弄清楚到底要求的是什么样的担保和保函,要求履行担保保函的条件及一旦业主要求担保金支付时担保金的使用方法;避免依赖“应要求即付”或类似的说法,在每份文件中都独立作出清楚的说明。

  国际建筑工程中的违约损失赔偿金

  建筑工程中很多事情都很容易出差错。其实,无论在建筑合同签署时看来多么不可能,仍可预见到承包商可能不能依据合同的要求或标准进行施工或按时完工,或按照其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

  合同可能会写明承包商违约的后果。如果合同没有写明,将适用普遍法下的赔偿条 款的规定。通常情形下,如果有可能,当事人应在合同中规定违约的后果。如没有相应的规定,受损害的一方就必须举证证明他因对方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目前香港的施工标准范本中都包括了承包商违反合同应赔偿的损失的条款,从而避免了业主举证证明其所受的损失所需的漫长过程。最常见的条款是延迟完工时应偿付的约定的违约赔偿的条款。 本文将阐述香港(和英国)法下的有关约定违约损失赔偿规定,并将其与中国法下的相应法规进行比较。

  何为“约定”的违约损失赔偿金 “约定”的违约损失赔偿与“末约定”的违约损失赔偿的区别 约定的违约损失赔偿金是指违约前就确定的违约损失赔偿,该赔偿无需举证证明损失即可偿付;末确定的违约损失赔偿是指违约后估算的赔偿,须依据实际损失的证据才能得以偿付。

  采用约定违约损失赔偿金的原因 使用约定违约损失赔偿金有很充足的商业理由。首先,当违约发生时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定的,这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益;其次,避免了受损害防为举证证明他因违约所致损失所需的时间和费用。

  至于损失举证方面,受损害方应举证证明他所受到损失在鉴定合同时是可预见的。除了损失的可预见性外,受损害方还应举证证明的违约行为,损失及损失数据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他不能举证证明上述因素,他将不能就损失得到赔偿。

  由此可知约定违约损失赔偿条款的益处很明显。受损害方只需举证证明导致约定违约损失赔偿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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