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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6/7 22:51:39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防、卫生、档案、及通水、通电、通邮、通路等一系列内容,但人们往往认为竣工验收只是质量验收,以质量验收证书代替了竣工验收报告。三是验收的层次阶段不规范。政府投资的项目往往需要指定分包商,但其工作内容完成后向业主、监理或总包报验时,往往不能如期进行。四是竣工决算审查不力。验收完毕后,迟迟不送审决算,或不知是送给财政、还是审计、还是建行或是其他社会中介机构。

  二、对策的研究及分析

  随着“入世”的临近和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传统的建筑业经营方式必然会有所改变,基本建设领域的国际化、规范化速度将加快。这样,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做法,学习它们比较健全、稳定的项目决策审批办法、工程设计审核制度以及招标采购制度等等管理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做好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迫在眉睫。

  1.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首先要强化投资责任机制和投资鼓励机制,大力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立严格的投资决策责任制和投资风险机制,谁决策、谁负责、谁受益,出问题的,一定要追究其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其次要合理划分政府和社会的投资范围,凡是市场能够有效调节且不会导致长期资源配置失误的领域,应由企业来投资;政府应进入公益性、基础性、保障性等市场调节“失灵”以及企业不愿或难以进入的领域。最后是对不同的投资类型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竞争性投资推向市场;基础性投资政府积极支持,重点是帮助其拓宽投融资渠道;公益性投资由政府提供保障,同时也应鼓励个人捐赠、社会集资和企业投资兴办。

  2.建立科学的项目决策审批制度。西方国家通常把项目投资决策审批分为国有投资项目决策和企业投资项目决策两种。国有投资的重大项目,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各行业的五年发展计划或专项专业开发的法律提出具体建设项目,并提交议会、内阁设置的由社会各界有名望、有权威的人士组成的各类专业审议会审定;一般项目则由地方政府或国有企业提出,由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决策,决策以后再交项目法人具体组织项目的设计、征地、招标施工、投产运营、生产管理、债务偿还和滚动发展。资金筹措由项目法人提出,应由政府安排的投资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而企业投资项目决策主要由企业内部提出、评估并交董事会研究决定。我们应该学习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按照国家第十个五年规划,加快建立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投资项目储备库,执行严格的可行注审批制度,审批合格的储备项目上升为年度执行项目,列入预算,报全国或地方人大批准。并逐步取消非国家性投资项目的审批,实行报备案制度,把决策审批的重心转移到政府投资的项目上来。

  3.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的预算管理机制。要按照《预算法》的要求,着眼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立足于非营利性、收支行为规范化这三个特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的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力,建立完整统一的公共支出预算。必须消除“越位”与“缺位”,改进现有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模式,建立以资金引导项目确立投向的新型管理模式,增强财政对政府投资的决策权和主动权。财政必须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论证,参与中长期投资计划的制定和工程招投标管理,要对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的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以保证财政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制度、工程概、预、决(结)算审查制度、效益分析与反馈制度的贯彻与落实。

  4.改革建筑业管理体制,理顺管理关系。目前的行业垄断及条块分割的建筑业管理体制,不仅阻碍了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而且制约着建筑业的优化配置。要提高我国建筑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营造公平、公正、有效的“软环境”,必须建立统一的建筑业管理体制,随着“入世”的临近及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入,这愈发显得迫切和现实。首先应强调属地管理,解决中央各部委和地方政府管理的条块分割。其次是理清政府监管的范围及程度,在此基础上重新划定“三定”方案,重新确定监管机构及责权范围,多余机构该并就开,该转就转。

  5.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机构,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有序的建筑市场。在新的形势下,当务之急是加速培育一批高素质、高水平的社会中介机构,建立以工程咨询为核心的行业工作体系,使建筑各环节都有相应的组织进行对应的服务和管理,如立项及编制任务书阶段,有工程咨询公司;招投标阶段,有招标代理机构;施工管理全过程,有社会监理机构;资质审查和管理可委托行业协会;工程概、预、决(结)算审查,有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建设银行、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而政府依法对它们进行规范、监督,进行宏观管理,不干预它们依法进行的各种管理和经营活动,在此基础上,推动和完善统一、有序的有形建筑市场,做到“统一工程报建”、“统一发布信息”、“统一交易规则”、“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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