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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BOT的主要法律问题
作者:施国明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17 16:22:47  文章录入:21cpmzhang  责任编辑:21cpmzhang

营等方式行使经营权,但不允许转让和出售经营权。在经营期限内要求外商接受定期调查,公开财务状况,维持项目扩大收入,为政府提供技术资料、培训管理人员。政府可通过以下途径控制项目经营权:(1)确定指标——设立相关资产经营状况指标;(2)限定数量——明确规定每一指标的上、下限;(3)法律途径——若发生私自更改或超过数量限定的诉之于法律。[14]
    
  (四)BOT投资方式引起的有关争议是适用国内法、国际法,还是采用意思自治原则问题
    
  关于BOT投资方式引起的争议,发达国家主张采用意思自治原则或适用国际法,其主要理由是BOT方式为合同行为以及发展中国家法制不健全,若适用东道国法律,会导致不公平、不公正。发展中国家则认为,由于BOT投资方式涉及的项目均为东道国的基础设施,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并且是在特许协议下进行经营的,因此应适用东道国的法律。
    
  笔者认为,BOT投资方式中涉及两类重要合同,即BOT特许协议和辅助性合同。所以对该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因辅助性合同引起的争议可以依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来适用法律;至于BOT特许协议,如前所述,BOT特许协议属于国内法契约,加上其所具有的特殊标的,则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原则上适用东道国法律,虽然如此,这一实践与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仍然有着密切联系。
    
  四、结语
    
  BOT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有着巨大发展潜力,并在许多方面具有传统投资方式所不具备的优势,因而为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所广泛采用。其有利于促进东道国基础设施的建设并缓解东道国的财政负担资金困难,有利于东道国转移经营项目建设的风险,也有利于提高项目运作效率和质量。此外,它对东道国培养管理人才,发展经济等都有很大益处。[15]但是,由于BOT诞生的时间短、经验少,各国的立法尚不完善,尤其是在我国尚未有关于BOT的专门立法,所以更应该加快立法步伐,结合在实践中所产生的种种问题,争取尽早制定出一部完善的、能够对BOT投资实践起积极指导作用的BOT法律或法规。
 
主要参考书目:
1, 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3月版。
2, 余劲松 主编:《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10月版。
3, 史际春、邓峰主编:《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
4, 张俊浩 主编:《民法学原理》(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修订第三版。
5、李圣敬、赵运刚、樊晓娟 主编:《外商新型投资律师实务》,法律出版社2003年3月第1版
[1] 徐兆宏:《BOT投资方式的主要法律问题分析》,载《财经研究》1998年第2期(总第195期),第4 2页。
[2] 参见谭秀环:《BOT方式的法律探讨》,载《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1年第4期;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222页。
[3] 徐兆宏:《BOT投资方式的主要法律问题分析》,载《财经研究》1998年第2期(总第195期),P43。
[4] 李圣敬、赵运刚、樊晓娟 主编:《外商新型投资律师实务》,法律出版社2003年3月第1版,第223页。
[5] 参见余劲松 主编:《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10月版,第147—148页。
[6] 谭秀环:《BOT方式的法律探讨》,载《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 (总第91期),第7页。
[7] 同[6]。
[8] “经济法”是一门新兴的法律部门,关于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关系,可参看史际春、邓峰主编:《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第139—143页。这有助于对“经济合同”的理解。
[9] 参见张俊浩 主编:《民法学原理》(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修订第三版,第644页。
[10] 方世荣 主编:《行政法与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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