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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佚名 来源:建筑工程教育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4-10-5 17:45:15
的招标自主权。有些部门和地方行政领导通过打招呼、递条子等方式,为特定企业和个人说情,干扰正常的招投标活动。

  (2)监督部门作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主体,本应严格招投标各方的行为是否符合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但有些地方的监督人员却参与评标,成了评委,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使评标处于无监督状态,给其他评委作手脚、暗箱操作提供了机会,使招投标活动不能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危害性

  2.1问题产生的原因

  (1)经济利益驱动。上述招投标参与各方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归根结底都是经济利益驱动,大都是为了给个人或集体捞到好处,而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一些投标单位为了在竞争激烈的市场求得生存或者获得超额利润,不择手段,拉拢腐蚀建设单位、招投标管理单位,甚至监督部门有关人员,使他们不按程序办事,为投标单位提供作弊方便等。

  (2)法制建设不健全,法制观念淡薄。尽管我国针对建筑市场的不正之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对一些违法行为缺乏相应的处罚条款,各方主体法制观念淡薄,一些单位和个人仍然知法犯法,有些人根本不学法、不守法,我行我素,胆子很大,没有丝毫规矩和约束,心存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3)监督管理力度不大,监控手段落后。招投标工作之所以有诸多漏洞,给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是因为监督管理不到位,力度不大,监控手段落后,信息化水平不高,监管力量不足,没有严格按照程序监督,没有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只有各职能部门尽职尽责,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工作,才能减少工作失误,杜绝不正之风发生。

  (4)供求关系严重失衡,人员素质不高。建筑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生产能力明显过剩,过度竞争导致了无序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招投标工作是一项技术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招投标各方参与者有足够的业务技能,熟悉招投标程序,有很强的责任心,不能随意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突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

  (5)地方法规规章与《招投标法》不相符。有些地方和部门制定的招投标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显与《招投标法》不相符,造成管理上的混乱,给违规行为有了可乘之机。国家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坚决清理和废止不合法的地方规章制度,使招投标工作向健康、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

  2.2问题带来的危害性

  (1)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违法招投标不但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而且造成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失控,国有资产流失,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

  (2)给工程质量带来极大隐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相互制约的关系,被个人或小集体经济利益所取代,使得双方对工程质量与安全的责任约束降到了极限,偷工减料,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就很难避免,甚至出现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一气,掩盖质量问题的情况,给工程埋下结构安全和质量隐患。

  (3)违法招投标为腐败现象、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案件的产生提供了条件。

  3、主要对策分析

  (1)加强法制教育是主要手段。对各方参与招投标工作人员加强法制教育,使他们知法懂法,才能守法用法,自觉运用法律约束自己,警钟长鸣,否则,容易导致腐败的滋生和蔓延。

  (2)充分发挥招投标代理中介机构的作用。招投标代理机构以社会中介机构身份提供服务,发挥其技术力量强、专业分工细、经验丰富的特点,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完全规范地进行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招投标活动,既可取信于各方,并对各方负责,又可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

  (3)提高招投标人员业务能力是前提条件。不断加强招投标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使他们熟悉招投标业务和程序,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达到招标工作的要求。

  (4)实行招投标全过程公开、全过程监督。发布招标公告、投标单位资格预审、开标、询标、宣布中标结果等都要公开进行,公开接受全社会的舆论监督。实行招投标全过程监督,将每个环节的监督责任落实到人,强化责任管理,确保监督工作到位,严格查处弄虚作假、串标、抬标的腐败行为,对招标活动全过程备案,不管何时何事出问题,都有案可查,便于纠正错误,追查责任人,实行终身负责制。要独立监督,监督人员必须独立于建设单位或基建部门之外,不能有隶属关系,监督人员不能参与评标定标,不能接受任何单位、任何部门的好处,要严肃执法,发现违法违规现象,坚决予以查处。

  (5)要进一步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目前,《招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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