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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降控制理论在某高层建筑中的运用和探讨
作者:佚名 来源:土木工程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4-1-14 12:17:54
不宜作为桩端持力层,其fk=210kPa,qs=26.0,qp=1400kPa。

  ⑧层粘土:控制厚度1.10~3.50m,未穿,控制深度40.5~44.5m,饱和,软塑状,高中压缩性,力学强度不均一,承载能力较低,为相对较弱下卧层,局部含砾砂,其fk=90kPa,Es=3.0MPa,qs=18kPa,qp=800kPa。

  场内地下水主要为孔隙水,属潜水类型,受季节大气降水和人工排水等因素影响而变化,一 般地下水位在自然地面下0.3~0.9m。

  本场地未进行岩土波速测试,地基土上部为巨厚的高压缩性、高灵敏度淤积软土,对地震波 有放大作用,其抗震性能差。该场地为软弱场地土,建筑场地类别为Ⅳ类。按全国地震带划分,乐清市位于东南沿海 地震带东北段,为少震、弱震区,远程地震波的波及影响是本地区的主要震害特征,基本地震烈度6度。拟建为一类高层,其建筑抗震设计应按现行《建筑抗震设 计规范(GBJ 11-89)》有关规定进行。

  3 设计理论及方法

  针对以上工程条件和现状,采取了四种措施,以满足建筑物的沉降变形和下卧层强度要求。

  3.1 应用沉降变形控制设计理论

  先将桩一承台基础改为桩筏基础,充分发挥筏板和地基间、桩间土的承载能力。按沉降变形控制设计的桩基础(也称减少沉降桩基础、沉降控制复合桩基或疏桩基础,国外叫Creeppile,Friction piled foundation,Piled raft foundation等)是按控制地基沉降的原则设计的桩基础,也即在设计时由基础的沉降控制值来确定桩数和桩长。桩在基础中除承担部分荷载外主要起减少和控制沉降的作用,桩可视为减少沉降的措施,或作为减少沉降的构件来使用。它是现代桩土相互作用理论研究的重要成果之一。在实际工程中采用桩基础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因为地基承载力不够,需要采用桩将上部结构荷载传到深层土或支撑于坚硬持力层,二是因为地土将会发生较大的沉降变形,需要采用桩来减少沉降。因此,合理和恰当的桩基础设计应根据采用桩基的目的不同而分三种不同的情况处理:所有荷载由桩承担;桩和筏板基础分担上部结构荷载,桩既承担荷载,同时也起到减少沉降变形的作用:桩用于减少或控制沉降,基础的承载力主要由基础板(梁)承担。目前的桩基础设计理论都是建立在满足承载力的基础上,也即在桩基础设计时均按上述第一种情况处理,完全由上部结构荷载来确定桩数和桩长。显然,对于沉降过大而采用桩基础的情况来说,这种传统的桩基础设计方法是过于保守的并且在设计目的上也不明确。以沉降控制的基础设计方法,目前主要应用于层数小于8层的多层建筑,且多使用直径小于25cm的预制钢筋混凝士微型桩。文献[2]对某10层办公楼桩筏基础按变形控制设计理论,成功地将原设计的110根650钻孔灌注桩减少到76根。在国外,1986年,此理论已应用于11层的建筑物桩基础设计中,但尚未见桩箱(筏)基础与地基共同作用应用于超过18层的高层建筑桩箱(筏)基础的报道。文献[3]提出:高层建筑桩筏基础按变形控制设计理论的核心是认为高层建筑桩箱(筏)基础能否正常安全工作,主要是让建筑物的实际沉降量小于允许沉降量。对桩的承载能力没有很严格的要求,只要单桩荷载小于单桩极限承载力即可,并对24层的高层住宅作了加层的尝试,获得成功〔1〕。

  采用桩、筏共同作用的优点是:充分利用和发挥了桩对控制基础沉降的能力,并使筏板底地基也充分发挥承载能力,大大降低了工程造价。本工程运用了文献[3]提出的计算公式:F+G≤γd(nPu+Afu)

  式中F—作用于桩基承台顶面的竖向荷载设计值;

  G—桩基承台和承台上土自重设计值;

  Pu—单桩极限承载力;

  γd—综合承载力系数,一般取0.5~0.6;

  A—承台基础面积;

  fu—基底土的极限承载力。

  3.2 措施

  (1)通过将桩-承台基础改为桩筏基础和运用沉降变形控制理论设计方法,使γd(nPu+Afu)项比原来的设计(所有荷载由桩承担)值增大,充分发挥单桩和地基土的极限承载力。

  (2)减少F:采用减轻上部结构重量方法,将框剪结构改为框架结构,将部分砖墙改为轻质隔墙。

  (3)减少G:采用增加一层地下室,减少土体自重,增大地下水浮托力的办法,减少基底的压应力。这是本工程桩基设计中的重要一个环节,也是本文的创新点。为安全起见,G的减少量仅

  取0.8倍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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