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管理网 培训服务 | PMP认证 | PgMP认证 | 回到首页 | 联系我们 | 收藏本站
免费注册会员 | 登陆
工程管理论坛
工程经理圈 工程经理博客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工程管理网 >> 工程文库 >> 国际工程 >> 合同商务 >> 正文
中外工程合同造价分析与比较研究
作者:曾全保  … 来源:杂志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3-6 21:56:34
月所采用值;对不属于承包商责任的施工延期,在工程师批准的展延期限内应考虑价格调整。例如:FIDIC合同条件规定,劳务费和材料价格的涨落按约定方法调整合同价款,NEC合同则规定:按约定方法增加合同价款。从这个角度理解,也就是说FIDIC合同条件更为平等,因为NEC合同条件只是单向的增加合同款。

  3.对竣工结算总金额的调整

  一般情况下,承包商在整个施工期限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单价后,再加上其他有权获得费用总和,即为工程竣工结算总额。FIDIC通用条件规定,进行竣工结算时,将承包商实际施工完成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费率计算的结算款,扣除暂定金额项内的付款、计日工付款和物价浮动调价款后,与中标通知书中注明的合同价格扣除工程量清单内所列暂定金额、计日工费两项后的“有效合同价”进行比较,不论增加还是减少的额度超过有效合同价的15%以上时,均要对承包商的竣工结算总额加以调整,而NEC则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某一项工程量变化超过合同价款的0.1%时就可以调整合同价,这两种方式均从不同角度合同价调整的可行性。

  (四)经济索赔可以直接增加工程利润或减少工程成本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发生而造成的实际损失,想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延长工期的要求。近年来,由于土木建筑市场竞争激烈,索赔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金额上都呈现不断递增的趋势,已引发起发包人和承包人及有关各方越来越多的关注:

  (1)FIDIC和NEC合同条件分别在20.2、1.5、38.1和30.1、60.1(6)、60.1(11)条款中规定了承包商可向发包商对于其失误引起的不必要损失提出索赔,而同样在25.3、49.4和96.1、45.1等条款中规定了发包商也可向承包商提出反索赔。

  (2)保险索赔,在以工程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财产、人身和建设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为对象已经做了工程保险的情况下,在实际工程建设中一旦发现财产等已经作了投保的项目中有损失时,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赔款。

  案例:Y公司承建一栋大型办公楼。承包人计划将基础开挖的松土倒在需要天高修建停车场的地方,单由于开工的头8个月当地下了大雨,土质非常潮湿,实际无法采用这种施工方式,承包人几次口头或书面要求发包人给予延长工期。如果延长工期,就可以等到土质干燥后再使用原计划的以挖补填的方法。但发包人坚持:在承包商提交来自“认可部门”的证明文件证明该气候确实是非常恶劣之前,不批准延期。为了按期完工,承包人只得将基础开挖的湿土运走,第一次提出延期要求的16个月之后,发包人同意因大雨和湿土而延长工期,但拒绝承包人的上述额外成本补偿索赔,因为合同中并没有保证以挖补填法一定是可行的。承包人坚持认为自己按发包人的要求进行了加速施工,所以提交仲裁。仲裁考察了一下3方面因素后,同意承包人的意见:①承包人遇到了可原谅的延误。他没有从承包人所抱怨的天气情况是否已经构成有力的延期因素这一点本身来考虑,而是从发包人最终批准了延期,从而承认了气候条件特别恶劣这一点来推论②承包人已经及时提出了延长工期的要求。仲裁人认为承包人的口头要求及随后与发包人的会议已满足这一要求,何况之后又提交了书面材料③承包人在投标时已将自己的施工方案列入投标书中,而发包人没有提出异议,那么实际上已经形成合同条件。在那在遇到的情况实际上属于不可预料的情况,而承包人已及时通报发包人,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长和额外费用的增加,发包人应给予补偿。具体数额可按实际损失,双方协商解决。

  结论:以上所述为我国工程建设方面在工程造价方面重视不够或管理比较薄弱的方面,我国传统的做法是轻决策、重实施、轻经济、重技术、先建设、后算账。大多数工程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造价控制是以项目实施阶段的造价控制为主,而对工程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工程结算和经济索赔等方面的重视程度不够。参照国际上这两个比较成熟的合同条件,总体上说我国目前的工程造价管理在实际操作中存仍需改进。

  参考文献

  [1]FIDIC合同条件与我国示范文本的分析与比较研究。陈宏伟[D]北京交通大学 2000年12月

  [2]土木工程合同管理。李启明 [M] 2002年8月版 东南大学出版社

  [3]业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各阶段造价控制的研究。张晓建[D]东南大学2007年1月

  [4]田威 FIDIC合同条件应用实务[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年6月

  [5]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文章录入:web33742    责任编辑:web33742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中国工程管理网 | 收藏本站 |京ICP备10012994号
    共创国际项目管理顾问旗下网站:中国研发管理网 | 项目管理者联盟 | 中国工程管理网
    VIP会员 | 培训服务 | PMP认证 | PgMP认证 | 刊物出版 | 沙龙会议 | 人才服务 | 广告投放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5-2014 21CPM.COM 工程管理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605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