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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国外防治建筑工程串标行为
作者:未知 来源:中国建筑装饰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1-2 22:14:30

  摘要:金融危机下我国政府的4万亿投资计划将我国的工程建设推向高峰期,与此同时,建筑市场中各种违法违规现象更加突出,大部分问题都产生于招标投标环节。其中,串通投标行为由于其隐蔽性强的特点越发猖獗。本文在介绍我国招投标现状的基础上,通过案例分析串标的形式、危害,并在分析国外防治建筑工程串标行为的经验基础上提出我国对串标行为的解决方法。

  1980年国务院在《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 提出了对一些适于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试行招投标方法,我国的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从试行、推广到2000年颁布实施《中华人名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多年的经验证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建筑招投标制度,对规范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保障国有建设资金的合理利用,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串标行为原因分析

  由于工程建设在发展过程中的道德诚信缺失,工程建设项目上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违法违规行为,串标现象更是屡见不鲜,串标多发生在施工和设备采购招标过程中,即利用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或者投标单位与投标单位之间的关系进行投机行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对所进行的投标工程项目串通”合作”,对招标项目中的一个或几个标段采用一致性报价,压价或者抬价排斥其他投标人,达到损害竞争对手利益或者控制中标结果的不正当目的,这种投机行为已经严重危害了招标单位和其他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妨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的运行,招投标制度失去原有的监督管理作用而流于形式。串标行为的产生是其隐蔽性强等特点和社会腐化风气共同作用的结果,给了投机者钻空子的机会,目前社会上频频曝光的串标案件更是给了招投标监管人员警示,对这一课题的研究刻不容缓。

  1.1 经济利益驱使

  案例为温州市市政工程串标案,24名来自全国多个省市的7家建筑工程公司的代表,在参加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起步区第二标段、温州南塘大道第二、三标段等三个市政工程项目投标中,为保证自己的利益,经事先预谋串通让其中一家公司中标,然后从中标公司分取所谓的“合理利润”。经公安机关侦查,“三大工程”投资总额达2.96亿元,参加投标的建筑公司先后从中标单位分取“好处费”1216万元。

  当今经济社会巨大压力下,巨额的经济利益驱动迷惑了招标者的头脑,任何一个招投标人员都深知串标是违法违规的事实,利益的驱使下,加上有些招投标人与监管人员素质本身较低,使招投标流于形式。有些情况是投标方私下运作,做足与招标方的关系,投标方在未进入招投标程序之前,就私下里已经决定了中标方的人选,然后再按照程序走过场,有些情况是投标方私下联系串通,联络感情,百般应酬,抬价或压价控制中标结果,最后结果是中标者及其利益相关方得到了“私利”,其他的竞争者受到排挤,浪费人力物力。还有个别施工单位打着别人的牌子中标后,再把中标的工程项目就地倒手炒卖,违法转包后获取丰厚的非法利润。这种利益驱使的现象已经很普遍,有些建设单位更是对串标“潜规则”的“利益”乐此不疲。

  1.2 招投标市场不规范,法律制度不完善

  从1980年招投标制度开始试行到现在招投标制度的完善,我国的招投标制度无论在监督管理方面还是实施方面都得到长足的发展,但相对于经济发达的国家,我国的招投标制度起步较晚,尤其是代理业务,市场发展不完善,很多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很多的代理机构在进行招投标活动时不能做到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操作,或者利用代理的身份帮助投标单位或者竞标单位控制中标结果,或者为了承揽项目而无原则的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然后从中获取高额利润,这样也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有些招标代理机构法律性质不明确,长期政企不分,处于无序竞争的状态。招投标市场上的代理机构不断的违反招标的公正性原则,影响了招标的质量,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损失。

  另外一方面,虽然我国的招投标法也在随着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展而完善,但还存在着惩处制度不明确笼统的地方,或者处罚较轻的地方,例如相关法律规定对投标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罚金数额较小,某些不法分子抓住这个机会,其违规违法的成本远小于所得,就算是除去罚款仍可得到高额的利润。

  1.3 政府监管不力

  案例为四川省某厅某负责人(招投标活动的管理者,监督人),还兼任工程建设公司的董事长(发标人),同时头上还顶着“评标委员会主任”的桂冠(评标专家负责人),几种职务集于一身,谁中标、谁不中标就是他说了算。

  这种既是“应聘人”又是“面试官”的现象孕育了各种串标和腐败现象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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