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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代建制模式的研究
作者:张强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8-12-25 15:56:59
全面控制。 

  3 代建制的各方的基本职能 

  3.1 政府部门的职责 

  (1)负责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确定设计方案,审核设计规模标准预算。 

  (2)下达投资计划,安排建设资金,按计划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3)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建人,监管代建人履行合同。 

  (4)稽查工程规模标准及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变更和资金调整计划,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5)依法监督、查处项目管理公司在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违规现象。 

  3.2 项目管理公司(代建人)的职责 

  (1) 根据建设方(甲方)要求,编制设计任务书,组织设计招标、评标,筛选最佳方案供建设方审定。 

  (2)代建单位内各专业的技术人员与设计单位配合完成扩初设计、组织扩初设计及投资概算审核工作,报建设方审定。 

  (3)协助建设方办理扩初设计的申报立项工作。与设计单位密切配合,组织施工图设计。负责办理施工前的全部报批工作。 

  (4)与招标单位配合编制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编制发标文件,对投标单位进行技术、管理及诚信度的考查。在招标机构的组织下进行开标评标。 

  (5)负责全部合同管理工作,签订设计委托、施工总承包与专业分包合同,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组设计、进度计划、施工方案进行审定,并组织技术交底会议。对设计、变更、预算调整、施工总分包各方面计划进行协调工作。 

  (6)在施工阶段配备各专业技术人员的项目部进驻工地,进行全方位的工程监控工作。 

  (7)代建单位进驻工地的专业技术人员与监理人员密切配合,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月报逐条审定,根据施工合同中有关付款办法的约定,确定按月或按阶段的付款金额呈报业主按时审付,以保证不出现透支或拖欠的情况发生。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取费标准,确定设计费、施工价款、工程结算,接受业主及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 

  (9)组织竣工验收,并负责整理项目的全部技术文件及竣工图纸报送业主,以便存档。 

  3.3 使用单位职责 

  (1)负责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及发展规划提出项目建议书。 

  (2)在项目方案设计阶段提出项目功能需求。 

  (3)在建设过程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实行工程质量、工期、资金合理使用的监督,并监督代建人的行为。 

  (4)参与工程验收,负责接收竣工建筑物及其使用和维护。 

  4、铁路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的配套措施 

  在铁路建设项目中积极推行代建制,可避免因建设单位基建管理人员业务不熟、专业不精和临时组建、建完解散等带来的弊端,减少盲目“交学费”的现象。但是,结合我国铁路建设的现实情况,铁路建设项目代建制模式的推行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制约因素较多,因此,为了使之得以顺利推行,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就必须具备一定必要条件。 

  (1)在运行代建制时,代建单位(代理人)可能会成为相关政府部门(委托人)的下属单位,这往往难以产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出现激励不足、约束不力的不利情况,导致代建单位的市场化水平很低,缺乏独立经营活动能力。在政府部门与代建单位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假如缺乏市场机制,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都具垄断性,这种垄断性使得代建制管理模式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在激励和约束两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缺陷,造成效率损失。因此,必须理顺政府部门和代建单位之间的关系,这是铁路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模式的一个重要的先决条件。
 
  (2)代建单位必须通过招标产生,这能够降低铁路建设项目的总体成本,体现了市场竞争意识。 

  (3)代建单位与政府、使用单位三方之间必须签订《代建合同》,通过合同约束三方的行为。代建单位须依照《代建合同》的约定,向政府缴纳一定比例的履约银行保函,为从经济上制约代建单位的违规行为提供了保障。对项目竣工验收后决算投资低于批准投资的,可按财政相关规定,从节余资金中给予代建单位进行提成奖励,从机制上鼓励代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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