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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电力监管制度的基本特征
作者:佚名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3-2-4 13:02:48
有较强的权威性和中立性。而且这种监管模式的发展趋势是,由专门单一的电力监管逐渐与天然气及其他能源合并,实行能源的综合监管,以节省监管成本及提高监管效率。

  二是非独立监管模式。日本以及1998年以前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等)总体上采取政监合一的监管模式。

  在独立监管模式,由于中央和地方监管机构的关系不同,又存在着两种类型:其一是垂直监管模式,即成立一个全国统一的监管机构并设立若干分支机构进行监管,如英国、阿根廷、新西兰等国家只设立国家电力管制机构,根据电力管制的实际需要,在各地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其二是分级监管的方式,采取这种方式的国家一般为如美国、澳大利亚等联邦制国家。美国在联邦和州分别设置了电力管制机构,在联邦一级成立了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FERC),是隶属于美国能源部的一个独立机构。美国各州还成立了公用事业监管机构,负责各州的电力监管。各州的电力监管机构具有很大的自主性。

  从发展趋势上看,电力监管机构普遍由政府行政部门的直接监管向独立、专业化的监管机构方向发展。很多原来采取政监合一或由政府部门直接监管的国家,纷纷分离政监职能,建立独立的专业性监管机构。欧盟委员会明确要求其成员国建立独立的电力监管机构。至2000年底,欧盟15个成员国当中有12个已经决定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其权利、权限、规模以及独立程度因国别不同而有所区别。所谓独立性包含两个涵义:一是独立于政府,以减少政府为达到短期政治目的而行使自由裁决权所造成的风险,同时使该机构有相当的稳定性,不因政府的更迭而发生大的变化。二是独立于股东,与受规制主体、私人投资者和消费者都保持一定的距离,以保证其中立性和公正性。 

  监管机构的经费来源,有来自于政府财政拨款的,也有来自于被监管企业缴纳的费用,但主要形式是来自于被监管企业交纳的费用。

  2.监管职能

  监管职能的确定是同电力市场的竞争程度密不可分的,换句话说,电力市场的竞争程度和市场结构决定了监管机构的职能。竞争程度越低,越需要加强监管。如前所述,监管并不能根本解决垄断体制下的福利损失问题,在电力工业尽最大可能引入竞争和市场机制,有限范围原则得以普遍采用,即监管机构的重点应放在竞争而不是监管问题上,只要可能市场机制就应成为主导,这样监管机构应集中在判断行业的垄断成分和反垄断等问题上。按照此理念建立的与市场化改革相适应的电力监管制度,就成为了电力监管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从监管职能上,现代电力监管制度有如下特点:

  一是随着电力市场的逐步完善和市场功能的发挥,各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的总趋势是区分竞争环节(发电和售电)和垄断环节(输配电),放松竞争环节的经济性监管,加强自然垄断环节的网络接入监管、价格监管以及安全、环保和普遍服务等非经济性内容的监管(社会监管)。监管改革的理念是在竞争环节充分发挥市场功能,监管主要集中在垄断环节,使得监管的对象和内容均集中,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效率。对竞争环节的经济性监管,不再实行以往严格的准入和价格管制;监管的目标是鼓励公平竞争、防止市场的垄断、保证公平、有效竞争的市场秩序;监管的具体内容和手段是行业准入(此处对准入的监管主要是审查企业的资质、是否符合环境要求和技术要求等,而不是限制进入的准入管理)、股权结构、环境保护、服务质量等。对垄断环节——输配电的经济监管,主要是网络开放、输配电价、服务质量等,其中输配电价格和网络的公平接入是监管的核心。社会性监管则主要是对涉及技术(如系统规划、运行)、安全、消费者利益、清洁能源发展、污染物排放、环境保护、普遍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管。 

  二是由保护性监管向激励性监管转变,此特征更多地体现在监管的核心内容——输配电价格监管上。所谓价格的保护性监管是指过去广泛采用的投资回报率的价格监管工具。就基于投资回报率的价格监管而言,试图让公众代表参与制定电价、回报率和投资的方式,达到促进电力公司履行服务义务和防止出现垄断利润的目的。但是,这种方法的致命缺陷是,首先,采用投资回报率监管,政府管制机构必须掌握充分信息,从而必须支付昂贵成本和需要庞大的官僚机构。其次,政府规制者掌握的信息相对公司而言仍不完备,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政府同公司就回报率进行谈判时,处于不利地位。再次,是固定回报率不能创造一种激励机制,促进公司降低成本。由于投资回报率按法定比例固定不变,因此电力公司的利润率既有保证又固定不变,这样就缺乏一种促进电力公司降低成本的激励机制。事实上,这一价格监管方法是使被监管者利益“法定”化的保护性监管。

  最高限价的价格监管(RPI—X)是一种新的规制工具,它是在考虑了物价指数的前提下,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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