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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与基础设计注意事项
作者:佚名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1-3 13:31:36

  1.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与地质报告矛盾。

  2.地下工程防水混凝土底板混凝土垫层应按《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要求不应小于C15,厚度不应小于100mm,在软弱土层中的厚度不应小于150mm.防水混凝土结构厚度不应小于250mm。

  3.地下工程防水混凝土迎水面钢筋保护层厚度《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要求不应小于50mm.并应进行裂缝宽度的计算,裂缝宽度不得大于0.2mm,并不得贯通。设计中许多设计人将地下室防水结构构件的计算弯距调幅、有的下端按铰接、有的未考虑荷载分项系数、多层时未按多跨连续计算等,也不进行裂缝计算,导致违背强条。

  4.地下室外墙与底板连接构造不合理;外墙钢筋的搭接不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根据纵向钢筋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修正搭接长度的要求。

  5.地下室外墙设计中应考虑楼梯间,车道等支承条件不同的外墙计算与设计,不能与一般外墙相同。当顶板不在同一标高时,应注意外墙上部支座水平力的传递问题。

  6.地下水位较高时,应特别注意只有地下室部分和地面上楼层不多时的抗浮计算,采用桩基时应计算桩的抗拔承载力。

  7.高层地下室采用独立柱基或条基加抗水底板时,应在抗水板下设褥垫,以保证实际受力与设计计算模型相同。

  8.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应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3.0.2条进行地基变形设计。

  9.对一下建筑物的桩基应进行沉降验算:(强条)

  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桩基。

  2)体形复杂、荷载不均匀或桩端以下存在软弱土层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桩基。

  3)摩擦型桩基。桩基础的沉降不得超过建筑物的沉降允许值,并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表5.3.4的规定。

  10.对建筑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的变形观测要求,设计人普遍不够重视。变形观测工程范围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10.2.9条(强条),下列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变形观测。

  a.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

  b.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

  c.加层、扩建建筑物;

  d.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

  e.需要积累建筑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工程。观测的方法和要求,要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97)的规定。

  11.沉降缝基础与偏心基础:砌体结构的沉降缝基础作成下图形式:根据力的平衡原理,大部分基础存在零压力区,所设计基础不能提供设计所需的地基承载力。许多柱边与基础对齐的偏心柱基也同样存在问题。零应力区不能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4.2.4条的要求。

  12.防潮层以下墙体采用水泥砂浆时应注意验算其强度。(因为水泥砂浆对强度的折减)。

  13.个别工程的柱基高度不满足柱纵向钢筋的锚固长度要求。柱基的抗冲切、抗剪不够。

  14.墙下条形基础相交处,不应重复计入基础面积。

  15.砌体结构的地下室问题。(240)

  16.地基承载力应为特征值。

  地基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荷载效应最不利组合与相应的抗力限值应按下列规定:(《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第3.0.4条)

  A.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或按单桩承载力确定桩数时,传至基础或承台底面上的荷载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其对应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单桩承载力特征值。

  B.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荷载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准永久组合,不应计入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相应的限值应为地基变形允许值。

  C.计算挡土墙土压力、基础或斜坡稳定及滑坡推力时,荷载效应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但其分项系数均为1.0。

  D.在确定基础或桩台高度、支挡结构截面、计算基础或支挡结构内力、确定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上部结构传来的荷载效应和相应的基地反力,应按承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采用相应的分项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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