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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人力资源派遣平台构想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5-26 23:50:48
增设法律法规以外的执业限制问题。:以上设计的两种工程监理(咨询)人才租赁模式,都是单个的执业、从业者只在一个机构注册或建立其他形式劳动关系,但可在其他机构依合同兼职的模式。

  综观我国的工程建设领域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一些部门和省市的监理规定等),都没有对从事建筑活动(包括监理活动)的专业技术执业人员做出任何禁止兼职的规定。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也没有禁止兼职的规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提到,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即本文所指的派遣方)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即本文所指的接受使用方)是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这表明兼职是允许的。而前面提到的建设部市场司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市政府规章是迄今查到的仅有的一份文件禁止兼职。按照我国的立法体系,它们的法律效力是有限的。面对我国形势的发展和市场对人力资源科学合理流动的需求,为了提升人力资源综合配置功能,本着“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的法理概念,可以认为,实施上述工程监理(咨询)人才租赁模式应该是没有法律法规执业限制的。当然,十分希望政府部门能对监理人才兼职予以政策调整,提供宽松的市场环境。

  2)规范人才租赁的费用体系。如对于第二种模式专业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内部人才的基本薪酬、奖励津贴、相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人力资源保费以及对外的中介服务费等。此外,还有派遣方相应的税收问题。

  3)建立人才租赁业监管体制。如确保交纳养老保险等费用,被派遣方与接受使用方劳动争议的处理,被派遣方权益不受侵害等。

  4)建立人才租赁保障制度。如涉及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工伤事故处理、人才权益等。

  按照最近本市中介服务业调研课题组《关于本市中介服务业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目前本市的市场中介经营性机构大致可分为鉴证、评估、经纪、代理、咨询等五个大类。据该报告中介服务业行业分类表,工程造价归于鉴证类,工程监理和招标代理归于代理类,工程咨询归于咨询类。基于相似的业态功能和相仿的实际运作情况,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和工程项目管理业态在人力资源派遣上与工程监理业态有着相似的实际需求,当可采用相同的人才租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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