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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制度的思考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6-7 13:20:53
分竞争来确定代建单位。需要明确规定的是,代建单位作为业主代表具有相对独立性,不能与相关的设计、施工等企业存在资产和其他利益关系,更不能兼做施工单位。代建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当和代建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法律关系。

  (四)代建费用的列支。

  项目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用通过招标确定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集付中心集中支付,其费用列支比照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按实际发生数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后,除使用单位前期工作发生必要的费用经批准可列支外,任何单位不得再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

  (五)代建单位的职责。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是:1、组织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的招投标。2、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3、对工程项目质量的监管和验收。4、统计资料的填报工作。6、工程的全部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归档工作。7、工程收尾和保修期间的工作。

  五、实行“代建制”存在的误区

  由于“代建制”起步不久,许多做法需要进一步规范。一些项目在实行“代建制”过程中,存在下列错误做法必须予以纠正:

  1、建设单位随意指定代建单位。一些建设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市场竞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而是由某个人或者建设单位随意指定代建单位。这种做法违背了《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也会因暗箱操作可能产生腐败行为。

  2、代建单位兼做工程施工。由于一些建设单位对“代建制”制度概念模糊,让代建单位既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又承接项目施工建设,即所谓的“交钥匙”工程。这种管理和施工同为一体的做法不符合建设部关于“项目管理企业不得有‘与受托工程项目的施工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厉害关系;在受托工程项目中同时承担工程施工业务’行为”的有关规定,并会对项目的投资控制、施工质量造成十分消极的影响。

  “代建制”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市场竞争选择具有专业资质的管理公司代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它能有效克服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部门直接管理而产生的弊端,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减少直至杜绝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三超”现象的发生。在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中,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政府有关监管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加强监督管理,使 “代建制”制度得以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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